北京法院審判信(xin)息網(網)12月7日發布了(le)一則河北大(da)午酒類銷售(shou)有限公司(以(yi)下簡稱(稱)“大午酒類”)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四川(chuan)省宜賓五糧(糧)液集團有限(xian)公司(以下簡稱“五糧液”)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終審判決書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(zhi)持了國家知(zhi)識產權局以(yi)及五糧液關(關)于大午(wu)酒類部分商(shang)標與五糧液(ye)的(de)部分商標存(cun)在近似的認(認)定。
根據此次(ci)發布的行政(zheng)判決書,這一(yi)商標注(zhu)冊爭議已經歷過多次訴(訴)訟。此前北(bei)京知識產權法院(yuan)在審理中便(bian)認為,大午酒(jiu)類存在爭議(議)的商標,與五糧液的(de)部分商標已(yi)構成使用在(zai)同一種或類似(si)商品上的近(jin)似商標,違反(fan)了2013年(nian)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。并(bing)且大午酒類在“大午糧液(ye)”產品銷售和(he)宣傳中使用(yong)了“以打造(zao)老百姓喝得起的(de)五糧液”等宣(xuan)傳用語(語)。申請注冊“大(da)午糧液”商標具(ju)有(you)搭便車的惡意。北京(jing)知識產權法院(yuan)隨后支持了(le)國家知識產(產)權局對大午酒類的(de)爭議商標不(bu)予注冊的決(決)定。
但大午酒(jiu)類并不認可(ke)北京知識產(產)權法院的行(xing)政判決(決)。大午酒類認(認)為,“大午”來源于其控股集(ji)團公司的字(zi)號、品牌和知(zhi)名商標,創意(yi)來源于創始人(ren)名字,與五糧液(ye)并不存在關聯;并且(qie)爭議商標與(與)五糧液的相(xiang)關引證商標在外形、含義(義)、文字內容等(deng)方面有明顯差別,并不(bu)會造成消(xiao)費者混淆,因(yin)此爭議商標應當予以注(zhu)冊。
隨后大午(wu)酒類向北京(jing)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(qi)上訴,北京市(shi)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該案件(jian)。在之后的審理過程中,北京市高(gao)級人民法院認(認)為,認定商標是否近似,既要(yao)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(yao)素以及其整(zheng)體的近似程(cheng)度,也要考慮(慮)相關商(shang)標的顯著性和(he)知名度以及(ji)所使用商品(pin)的關聯程度(du),并以是否容(rong)易導致混淆(xiao)作為判斷標準。
在此基礎上,北(bei)京市高級人民法(fa)院認為,爭議商(shang)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(le)2013年商標法第(di)三十條的規定,大午酒(jiu)類的相關(關)上訴理由不(bu)能成立。并且原(yuan)審法院關于(yu)大午酒類“使(shi)用了打造老(lao)百姓喝得起(qi)的五糧(糧)液等宣傳用(yong)語,難謂正(zheng)當”的認定結論,也(ye)沒有不恰當之處。
北(bei)京市高級人民法(fa)院認定,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(chu),適用法律正(zheng)確,程序合法(fa),應予(yu)維持(chi)。不支持大午酒類的(de)上訴請求。本(ben)判決也為終(終)審判決。
來源:新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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